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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11500221009303761B/2023-00007 [ 發文字號 ] 長壽府辦發〔2023〕41號
    [ 主題分類 ] 行政事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長壽區政府辦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發布日期 ] 2023-07-19
    [ 標 題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處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處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長壽府辦發〔2023〕41號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

    處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處理辦法》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實施細則》《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辦法》《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建議審查處理辦法政府第十九屆第58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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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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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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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及時有效解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爭議,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效能,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長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是指對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的爭議進行協調處理的活動。

    協調處理活動分為自主協調處理和第三方評估協調處理。

    第三條 ?區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工作,區司法局承擔爭議協調結果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起草單位承擔具體的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規范性文件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起草的,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爭議協調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開展協調處理工作:

    (一)因規范性文件制定職責發生爭議的;

    (二)規范性文件的調整范圍存在爭議的;

    (三)對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有爭議的;

    (四)對規范性文件調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爭議的;

    (五)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爭議事項。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可以選擇自主協調處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協調處理。

    第六條 ?自主協調處理由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負責具體工作,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書面協商、調查論證等方式進行協商,必要時組織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協調會議,或者邀請相關專家、政府法律顧問等對爭議事項進行論證。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在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規范性文件過程中發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爭議,應征求區委編辦意見。

    自主協調處理中的論證工作可以與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工作一并開展。

    第七條??第三方評估協調由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依法進行委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委托事項委托給一個至三個第三方進行評估。

    選擇第三方時,應當做到公開、透明,并與受委托的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提出具體委托事項和要求。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根據評估任務工作量、難易程度等情況合理確定評估經費,在委托協議中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根據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

    (三)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四)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較強的數據采集分析、決策咨詢和政策評估經驗和能力;

    (五)在業務關系、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有關爭議方之間沒有利益利害關系;

    (六)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委托第三方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評估主體。根據評估事項確定條件要求,擇優選定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

    (二)制定評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提出評估方案,確定評估步驟和標準,明確評估方法。評估方案經委托方審核同意后,由評估方組織實施。

    (三)開展科學評估。第三方按照評估方案收集與評估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歸納基本情況,進行研究論證,形成評估報告。

    (四)驗收評估成果。委托方對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驗收,第三方應嚴格按照評估方案確定的評估步驟、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驗收中發現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應當要求第三方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進行評估。逾期仍未能通過驗收的,委托方可以終止協議。

    (五)交付評估成果。對符合約定要求的評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評估經費支付等手續。委托方應當加強對評估經費的管理,評估經費的撥付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嚴格審批。

    第十條 ?第三方可以根據評估需要,采取問卷調查、個案分析、比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進行評估,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

    第三方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三)評估結論及意見建議;

    (四)參加評估人員的簽名和評估機構蓋章;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一條 ?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應當做到依法、客觀、獨立、公正,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合法性、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

    有違規違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委托方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起草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對采納第三方評估報告情況進行研究。

    第十三條??爭議協調事項應當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經協調,相關單位達成一致意見或主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二)經協調,相關單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起草單位報請區政府決定,必要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協調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自主協調處理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日,第三方評估協調處理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0日。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在協調處理結果形成后7個工作日內,將協調處理情況書面報送區司法局。

    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規范性文件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自覺執行協調結果。

    第十七條??評估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后,起草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第三方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參加第三方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對在評估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對外披露評估情況,不得公開或對外引用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紀對協調處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協調結果嚴重失實,導致區政府決策失誤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協調處理工作,導致規范性文件失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方評估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由相關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方評估單位存在違約行為的,由委托方根據委托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委托第三方評估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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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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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活動,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適用本實施細則。

    規范性文件包括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鎮人民政府、區政府部門、區政府派出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以下簡稱專家論證),是指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或起草單位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合法合規性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的專業性論證的活動。

    第四條 ?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由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負責。

    規范性文件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起草的,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或者社會團體召開論證會: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擬設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三)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存在不同意見的;

    (四)除行政機關內部審批流程外,規定獎勵、扶持措施的審查標準和審查程序的;

    (五)可能導致較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六)起草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學術造詣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代表性;

    (三)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規范和標準;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五)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 ?起草單位可以遴選以下人員作為專家參與論證:

    (一)高校的講師、教授;

    (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處室領導及工作人員;

    (三)上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的相關專家庫中成員;

    (四)科研機構的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人員;

    (五)行業協會的領導(理事);

    (六)社會中介單位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人員;

    (七)其他在本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的人員。

    選擇專家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不得選擇與規范性文件所涉事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機構、專業人員作為論證專家。

    第八條??專家論證參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論證事項制定論證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二)選定論證專家;

    )提供論證資料,包括前期調查研究報告、相關背景資料以及論證的具體要求等;

    )組織開展論證,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論證事項進行研究。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咨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形式進行;

    形成論證結果,專家論證過程結束后,專家應當在專家論證報告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單獨出具帶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六)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參加論證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有7名以上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條??專家論證意見應當全面、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專家意見。內容一般包括: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經濟社會法律效益、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

    (三)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條件;

    (四)規范性文件施行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財政經濟、廉潔性、法律糾紛和專業技術等方面的風險或問題;

    (五)規范性文件實施后可能引發的問題;

    (六)對規范性文件論證稿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一條??論證專家參與論證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起草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二)經邀請可以列席相關會議;

    (三)參與有關部門的論證調研活動;

    (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獨立發表論證意見;

    (五)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專家提供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論證專家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論證意見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負責;

    (二)個人或所在單位與論證的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依法依規對論證涉及的有關內容、過程和結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四)保守在論證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嚴禁以規范性文件論證專家的身份參加商業活動;

    (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論證意見或者報告;

    (七)接受監督管理;

    (八)依法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專家論證意見是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重要參考,合理可行的,應當予以采納并落實到規范性文件中。

    對于未采納的專家意見,制定或起草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原因,充分保護專家參與決策論證的積極性。

    專家論證意見總體采納情況應在規范性文件提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時一并報告。

    第十四條 ?專家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起草機關應將違規情況通報其所在的單位及行業協會。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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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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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規范性文件包括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鎮人民政府、區政府部門、區政府派出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估(以下統稱后評估),是指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后,根據其制定目的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程序、標準和方法,對其制定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分析和評價,并提出評價意見(以下簡稱評價評估)以及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以下簡稱清理評估)的活動。

    第四條 ?后評估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及時、高效的原則,把握重點,有序推進。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承擔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主體責任。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或實施單位作為規范性文件的實施評估機關(以下統稱評估實施機關)具體負責后評估工作。其它相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評估實施機關開展好后評估工作。

    司法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開展集中后評估。

    第六條 ?評估實施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將后評估的部分事項或全部事項委托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

    受委托評估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評估機關名義開展評估,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后評估

    (一)規范性文件發布每滿2年的,應當開展評價評估;

    (二)規定了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開展評價評估,屆滿前2年內進行過評價評估或屆滿前1年內進行過清理評估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修改后,應當開展清理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后評估,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一)涉及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反映問題較多的;

    (二)公眾、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提出較多意見和建議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后評估的情形。

    第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價評估,評估實施機關應當開展相關的調查研究后形成評價評估報告;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評估,評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清理標準清理后形成清理報告。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主要標準:

    (一)合法性標準,即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制定程序,是否違背法律法規規定;

    (二)合理性標準,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協調性標準,即與同級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沖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互相銜接;

    (四)可操作性標準,即規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實際,易于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

    (五)實效性標準,即規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否實現預期的制定目的,文件實施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文件貫徹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條 ?評價評估程序包括:

    (一)選擇后評估對象,確立評估項目;

    (二)成立評估工作小組;

    (三)提出后評估方案,明確后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范圍、評估依據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以及經費預算等;

    (四)組織實施后評估,開展實施情況檢查調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

    (五)匯總后評估意見,形成后評估報告。

    評估實施機關根據工作實際要求開展清理評估。

    第十一條 ?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制作評價評估報告。評價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規范性文件實施基本情況;

    (二)后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以及實效性的分析和評價;

    (四)評估結論和建議,包括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改進管理等相關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對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評價評估報告應當經評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后形成。

    第十三條 ?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在確定評估開始之日起90日內完成評價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評估實施機關應當評價評估報告形成的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評估報告送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和合法性審核機構。

    司法局應當將集中評估報告送評估實施機關,視情況要求其根據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評價評估報告和清理報告認為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在評價評估報告和清理報告上報之日起30日內,啟動規范性文件修改和廢止程序。

    第十??規范性文件依據有效、內容合法、措施適當,仍能有效規范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予以保留,繼續適用。

    第十??規范性文件依據有效、主要內容合法、主要措施適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并重新印發: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市政策不相符合的;

    (二)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三)部分內容的操作性需要予以完善和細化的;

    (四)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之間不協調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已被廢止;

    (二)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市級政策規定已經不符的;

    (三)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廢止的情形。

    第十九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紀對評估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評估報告嚴重失實,導致區政府決策失誤的;

    (二)評估實施機關未按規定實施后評估工作,導致區級規范性文件失效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的;

    (四)按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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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建議審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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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區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有異議,提出審查建議,以及制定機關、區司法局對審查建議的受理、審查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第三條??辦理建議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

    第四條??申請人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審查申請: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的;

    (二)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三)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規定;

    (四)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六)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作出增加行政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排除或者限制競爭,違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

    (八)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其他違法情形。

    第五條??申請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區司法局(以下統稱有權審查機關)提出。

    司法局收到審查建議的,可以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作出處理后將結果抄送區司法局。

    申請人不服制定機關的答復的,可以就同一文件向區司法局提出審查建議。

    第六條??提出審查申請應采取書面形式,可以通過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交。

    申請人提交書面審查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七條??審查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二)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文號以及建議審查的具體內容;

    (三)建議審查的理由、依據;

    (四)申請人的簽名和蓋章;

    (五)審查申請的日期。

    第八條??司法局可以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送制定機關處理。

    有權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有權審查機關對審查申請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制定機關受理范圍的,轉送有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且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審查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處理期限。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議審查的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

    (二)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已經依法向同一有權審查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的;

    (三)同一有權審查機關就同一內容的審查申請已經作出處理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協助審查;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三)邀請專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協助審查。

    第十一條??審查處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審查:

    (一)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二)申請人撤回審查建議的;

    (三)申請人就同一文件依法向有審查權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人大常委會啟動審查監督程序的;

    (四)該文件被宣布失效、撤銷、廢止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審查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權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經有權審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第十三條??有權審查機關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后,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

    (二)已經廢止的;

    (三)文件審查終止的;

    (四)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的;

    (五)其他應當告知申請人的情形。

    第十四條??司法局再次審查后,認為制定機關答復錯誤的,應當告知制定機關,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

    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的,制定機關應當自答復之日起90日內完成修改或廢止的后續處置。

    第十五條??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向區司法局申請監督。

    申請人依據前款申請監督的,區司法局應當責令制定機關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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