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21009303761B/2023-00006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辦發〔2023〕40號 | ||||
[ 主題分類 ] | 行政事務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政府辦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7 | [ 發布日期 ] | 2023-07-19 | ||||
[ 標 題 ]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長壽府辦發〔2023〕40號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反饋辦法》《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辦法》《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辦法》經區政府第十九屆第58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 ? ? ? ? ? ? ? ?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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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專家論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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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充分發揮專家在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中的專業優勢,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審核、監督和評估工作中,組織專家參與論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區政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承辦單位是指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單位。
第四條??需要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所涉及的行業和專業,可以在承辦單位知悉的相關行業和專業領域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第五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承辦單位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工作。
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第六條??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書面征求專家意見;
(二)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
(三)委托專家咨詢論證;
(四)便于專家參與的其他形式。
第七條??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機關有關規定,對決策事項內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斷,并提出建議。
第八條??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二)書面征求專家意見的,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署名、蓋章;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形成書面會議記錄或紀要,并請參會專家簽字確認。
(三)承辦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專家出具指定意見。
第九條??承辦單位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充分論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專家參與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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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反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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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增強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透明性,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渠道,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反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舉行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公眾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或當面發言等方式提出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四條??通過報刊、網絡、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區政府和承辦單位網站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事項征求意見稿全文;
(二)起草說明;
(三)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四)公眾提交意見的聯系電話、地址、傳真及電子郵箱。通過報刊、新聞媒體征求意見的,應當在區級報刊、新聞媒體上登載公告。通過網絡征求意見的,應當在區政府和承辦單位網站上同步登載公告。
第五條??通過協調會、座談會、論證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在召開會議5日前,將會議邀請函、決策事項草案文稿送達受邀人員。受邀人員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六條??通過聽證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5日前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出席聽證會的人數、聽證事項以及陳述人、旁聽人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向聽證陳述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第七條??通過問卷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制作調查問卷,并由被調查者填寫問卷。
調查問卷應覆蓋全區各鎮街、各行業。
第八條??承辦單位對征求到的意見應當進行整理、歸類,認真研究。對于合法、可行、有操作性的意見,應當采納;對于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予以反饋。承辦單位通過網絡公布、登報回復、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向提出意見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反饋。通過網絡征求意見的,應當在網站上進行反饋。
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全部公開,并為公眾查閱提供服務。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認真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反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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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實施后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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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后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決策后評估(以下簡稱“決策后評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決策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定時期后,對其決策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其他影響因素進行調查、評價、分析、評估,并向區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合法有序、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決策后評估工作。
承辦單位可以根據評估實際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收到請求后,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數據和材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情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的;
(二)調整對象發生改變,需要廢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或需要調整的;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且已經實施2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建議決策后評估的;
(六)決策執行單位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后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將決策后評估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第七條??受委托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規、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
(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三)相關人員參與評估的時間能夠得到保障;
(四)具備開展評估工作必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決策后評估的標準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決策權限、程序和具體規定;
(二)合理性,即為實現決策目的所制定的各項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協調性,即與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
(四)可操作性,即決策事項執行主體是否明確;各項制度、措施和程序是否具體可行、易于操作;
(五)規范性,即語言表述是否準確、規范、簡明,邏輯結構是否嚴密,是否便于理解和執行;
(六)績效性,即能否解決實際問題;能否實現預期的決策目的;實施后的影響,公眾的反映;實施成本與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九條??開展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承辦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也可以邀請群眾代表、行業代表、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和法律工作者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經費和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通過實地考察、專題調研、座談會、問卷調查、專家論證等方法,收集執行單位、管理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調查研究中收集到的材料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形成正式的評估報告。
第十條??承辦單位根據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評估。
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評估的,可以不成立專門的評估小組,評估方案可以簡化,主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書面征求意見等方法收集信息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要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重要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區政府。
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區政府決定采納評估報告中關于延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按照相關程序執行;決定采納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工作方式等建議,評估機關及時進行研究落實。
第十三條??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小組的成立情況;
(二)評估工作的總體情況;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的評價;
(四)重大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問題;
(五)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執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的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十五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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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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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工作,加強決策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機關檔案管理規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是指對決策事項起草論證、會商研究和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的全過程通過一定的載體形成記錄,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記錄材料進行歸檔,落實檔案管理責任并加強檔案保護利用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的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包括決策啟動、調查研究、草案擬訂、會商修改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的完整過程。記錄工作應當貫穿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始終堅持真實、準確、系統、全面地反映決策事項客觀情況,并與決策事項工作進度同步部署、同時實施,確保記錄工作的及時性、連貫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六條??凡列入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的事項和其他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等形式集體研究討論決策的事項應當全部實行全過程記錄和立卷歸檔。
第七條??區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工作會商會、工作專題會等形式研究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參加人員、意見建議、分歧問題、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制作會議紀要、會議錄音整理材料等一并歸檔。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歸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決策草案的起草說明;
(二)決策內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理由說明及有關單位復函;
(四)征求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情況;
(五)按照有關要求履行聽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后評估等程序的規定資料,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匯總和處理情況說明;
(六)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律顧問機構)、區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資料和會議紀要;
(八)決策的正式印發、公布、解讀文本;
(九)檔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規定和責任單位認為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承辦單位應當明確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負責檔案工作的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完善檔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負責檔案工作的機構及其他內設機構、下屬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材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確保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一條??有關責任單位、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和國家、市、區關于實施法治政府建設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不屬于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其他行政決策,實行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