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217500956438/2022-00034 | [ 發文字號 ] | 長壽府發〔2022〕51號 | ||||
[ 主題分類 ] | 林業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長壽區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30 | [ 發布日期 ] | 2022-08-31 | ||||
[ 標 題 ]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野外違規用火從嚴從重處罰的通告 |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野外違規用火從嚴從重處罰的通告
長壽府發〔2022〕51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部署,杜絕森林火災發生,全力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長壽區人民政府關于森林防火的工作要求,現就依法處置森林防火期間違規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擊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1﹒故意放火焚燒森林,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罪定罪處罰。
2﹒因焚燒秸稈、樹葉、枯草、垃圾等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失火罪定罪處罰。
3﹒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依法打擊森林防火期內野外用火的行為
4﹒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依照《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依法打擊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妨害執行森林防火公務的行為
6﹒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7﹒森林防火工作期間,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廣大干部群眾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支持、參與打擊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違規線索。
舉報電話:406666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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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